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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中运用的重要准则,在收入的确认和固定资产租赁方面,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已大致趋于一致;在其他方面,两者还存在一定差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税收管理人员准确掌握税收制度的精神实质;防止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滥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实质重于形式在税收领域和会计运用的差异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实质重于形式是财务会计的重要质量特性之一,但在税务会计中只是有选择的应用。文章探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含义,以及在融资租赁、长期股权投资等几个方面就会计和税法不同操作的差异作分析,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必要性;运用
财务会计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是一致,但有时也可能会出现相背离的情况。
我们发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于告诫会计人员在会计确认时不能只关注会计活动事项的表现形式,而不探究会计活动或事项的本质,即会计确认不能只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表面,而忽略了经济活动的内在实质,使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合理。它贯穿于会计活动的始终,选择性是其内在特点,即在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要求会计确认应更侧重于实质,指导着会计工作者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的原则和方法。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基础的,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它主要是指当纳税人的一项安排其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应依据交易的真实本质重塑该交易,从而达到洞察交易的避税实质,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义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偷税、避税行为,弥补税法漏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税法的公平公正性,其实施一般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变动。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
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而,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的资产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财务会计实质中的运用。
在税务会计中,对于融资租入方来说,公司租赁的固定资产,在形式上公司并没有买断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但现在却由公司控制着,在税收方面确定为公司现有的资产。另外对于融资租出方来说,实质是其已经将该项资产的报酬与风险转嫁给融资租入方,但在确定收入时却不按照市场活跃价格来记录,而是把不同会计期间支付的财务费用当作收入,在税收方面也是按照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费用来征缴所得税,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
1、会计处理上:(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在税务处理上:(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也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已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例:2014年1月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A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4年B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15年3月25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宣告分配股利4000万元;2015年6月5日,A公司实际取得股利。
会计处理:2014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200万,2014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1500万元。
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对价1000万作为成本,2014年不确认投资收益。
(三)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的确认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但对于预收款和税法规定的自建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按规定确认计税依据。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所遵循的原则既有相容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想象让税法完全脱离会计核算,也不能指望让税法完全依赖会计核算。事实上,在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会计准则一直走在前面,而由于我国立法程序方面的原因,税法显然相对滞后,这就要求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1、准则制度的制定者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也就是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当在相关制度出台前征询对方意见,避免因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
2、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
3、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
4、在准则应用指南制定过程中,应当多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对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以重视,制定出更加贴近实际,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准则应用指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上和税法的应用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职业判断的知识,转变以往的确定性思维方式,面对不确定的经营环境。
而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处理的适用,现在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税务工作人员都存在着模糊的理解。在进行税务处理时,特别是进行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时,往往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路进行判断,而没有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处理的具体适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了纳税风险,还会给税务工作人员带来执法风险。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财税工作者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慎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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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代理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来降低税收成本,以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尽管税收筹划(Taxation planning)在西文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在中国的兴起却是近十几年的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更加重视和渴望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公司和咨询业的大量涌入,为我国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编辑工作的现代化趋势也成为了必然。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编辑主体的现代化、编辑技术的现代化以及编辑管理的现代化。该文首先详细分析了编辑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性,编辑工作的现代化发展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个优化的整体结构、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随后是对编辑工作现代化实现途径的分析,主要分析了编辑理念的现代化、编辑手段的现代化与编辑管理的现代化。
现如今,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编辑工作的现代化趋势也成为了必然。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编辑主体的现代化、编辑技术的现代化以及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在现代社会当中,作为一名编辑,首先必须具备现代意义,要有创新精神,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步伐,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思维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要跳出传统的编辑工作框架,使得编辑理念、编辑技术、编辑管理等多个方面全面实现现代化。
1.1 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编辑工作很早之前便已存在,在商朝时期便已经有了利用文字来记录的典著。随着社会的发展,编辑工作也在不断地延伸与拓展。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前进的环境下,编辑工作也需要顺应时代的步伐,走上现代化道路,更好地实现其价值。例如,如何增加刊物的信息容量、如何加快出版频率、如何增强出版物的美感以吸引更多读者,等等,都需依靠编辑工作的现代化来达成。因此,编辑工作现代化发展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1.2 是一个优化的整体结构
编辑工作,其自身便是一个系统,它是一个需要通过人类创造性的思维劳动而进行精神产品生产的系统结构。所谓编辑工作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组成这一系统的多种基本要素的不断优化的现象以及优化过程的总和。可将这一系统分为两大组成部分:内系统与外系统。内系统主要是由编辑人员、稿件以及编辑手段组成,内系统是其系统的核心以及物质基础;外系统主要是由方针政策、管理制度以及领导体制组合而成,它是其系统的外部条件以及组织保证。内系统与外系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真正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就需使得编辑工作系统处于一个优化的状态之下,使各个要素协调有效地发挥出最大功效,让编辑工作能够适应时代的特点和需求,以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3 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
总的来讲,要全面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实现方式上来讲,不但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同时也需要物质的积累以及资金的保障,因而它是一个无止境的、有序的、不断提高的动态发展过程。我国的编辑事业与我国的学术文化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也正是因为有了编辑活动,才能够使得学术文化得以保存。现代化的编辑理念讲究的是创新、要做到与时俱进,它鼓励编辑工作者具有开阔的思路与创新性的思维方式。当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竞争日趋激烈,要想不在竞争中被淘汰就需要融入竞争当中,走现代化发展道路,不断改革创新。由此可见,编辑工作现代化也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
2.1 编辑理念的现代化分析
从编辑主体的角度来看,编辑理念主要指的是编辑理论、编辑程序、编辑技术、编辑管理、编辑经营等一系列同编辑工作息息相关的多项因素所形成的综合理念。要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不但要强调质量、关注读者、注重效益,更应该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在选题方面要具有超前意识、价值意识、竞争意识以及经营意识等。一个具有创新意识的编辑,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其思想观念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而改变。总而言之,作为一名优秀的编辑,必须更新编辑理念,摒弃那些不适应现代化需求以及出版物发展的理念,以树立新型的编辑理念,真正实现编辑理念的现代化。
2.2 编辑手段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手段的现代化,它是编辑工作现代化的标志与前提。现如今,随着计算机技术在编辑工作当中的广泛应用,编辑手段也产生了较大的改变,它帮助编辑人员逐渐从事务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为其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转向创造性劳动提供了条件。首先,编辑能够有效地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文献检索,能够在巨大的信息资源库当中查询检索有效信息并且掌握学术动态以及学科发展趋势。这种自动化的检索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编辑的工作效率,这为编辑搜集信息提供了便利,使其组稿、编稿有了更加充分的选择余地,对提高书稿的学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利用计算机进行文字编辑与手写相比,修改更加直观方便,这对激发编辑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也有着积极作用。
2.3 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它是编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做好编辑管理工作,促进其现代化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编辑管理的现代化进行分析。
2.3.1 编辑管理组织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管理组织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办公的电脑化与自动化。当前,现代化的编辑工作与传统的编辑工作相比,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工作方式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传统的笔录书稿形式相比,现在更多的是以电子书稿的形式呈现,作者将电子文稿发送给编辑,然后编辑能够在计算机上对书稿进行处理,可提高工作效率。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编辑还可随时随地通过网络与作者进行交流沟通,方便快捷。
2.3.2 编辑管理制度的现代化分析
科学的管理都必须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许多出版社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在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核算;其次在用人制度以及分配制度方面也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在这样的管理制度之下,才能够充分调动编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其创造性与责任感,进而为出版物的质量与出版效率提供保障。
2.3.3 民主管理的科学化分析
毋庸置疑,民主的发展与法制的完善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要做到民主管理,首先,管理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要做到平等待人、不谋私利;其次,应该让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要听取群众的意见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再次,还需树立团队合作精神,提倡团队合作,发挥出团队的作用。总而言之,作为一名管理者,必须做到以身作则,要紧跟时代的步伐,甚至具备超前意识,要做到广纳贤才、群策群力,以更好地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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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战略性影响的财务策划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主要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目标,以及通过企业筹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财务运用
【论文正文】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对企业进行的一切税收筹划活动,都要严格遵守税收和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筹划依据清晰准确、筹划程序完备。应当经得起税务机关的稽核与检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的纳税检查。
1.节税成本最大化
以纳税成本最小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基础,认为所有的企业筹划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纳税成本展开,企业进行税务策划的动机与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税,即取得纳税成本最小化。节税筹划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收益分配的巧妙安排来取得。
2.企业收益最大化
以通过税务筹划取得企业最大收益为目的,将取得企业最大化收益作为衡量筹划效果的最终指标,并且将收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该目标综合考虑企业现实存在的各种因素影响,而且由于收益目标比较具体、明确、容易计量,有利于企业权衡利弊,规划预计,从而选择最佳财务方案。
3.纳税成本最优化
通过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最优化,这也就是纳税成本最优化。企业的各种税务筹划活动与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都是围绕财务结构最优进行的。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增强也是纳税成本最优化的实质,也是企业获得最大收益的目标。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因为筹划空间是随着不同税种而不同,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对属于哪种税种具有税务筹划的价值进行分析。站在理论的角度上讲,应该选择税收的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但是与此同时,作为微观经济组织的企业,在生产活动进行时,不仅要对本身的经济利益进行考虑,还要再生产经营行为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与自身尽可能保持一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一些产业领域要进行自觉的排除,以此来对市场的风险进行减少,增加获利能力。
(2)避开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只要是纳税人不属于某税种,则不需要对该项税收进行缴纳,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考虑能不能避开某税种纳税人,这样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
(3)从计税依据和税率着手筹划。影响应纳税的两个因素,就是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4)选择最好的资本结构。根据生产经营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所需要的资金进行获取的一种行为,就是筹资。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就是筹资。资金是通过筹资方式的不同来决定的,产生的税后效果也有很大的差异。
(5)选择最合理的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是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
2.企业财务成本费用核算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充分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从成本费用核算的角度,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条件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分摊到各期成本费用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3)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4)合理分配管理费用。对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它们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投资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为亏损。而其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管理费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
(5)恰当运用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为了融资上的便利,常常会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但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务筹划是基于企业自身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其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但与企业一般财务活动相比,税务筹划有其独特的视角,即从税收的角度,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运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精细安排,达到充分行使纳税人权利、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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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2)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3)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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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立法背景 税法改革 四个统一 两个过渡[论文摘要]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在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出台顺应时代潮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文章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入手。探悉其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的重要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决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此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法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新税法的颁布实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
1.从我国现行经济形势来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
2.从我国现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来看。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我国政府职能及其行使方式经历了较大变化,由过去直接的微观式行政直接干预,逐步转向注重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各种宏观调控政策日益受重视。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应以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功能为重点。
3.从我国现行税收体系的现状来看。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主要由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等构成,其中流转税和行为税主要调整的是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所发挥的是直接的经济调节功能;虽然所得税主要是针对各经济主体的所得直接课税,直接影响收入在各经济主体间的分配,但是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目前占主要地位。这样,从我国目前税收体系中各种税收种类所占的地位、功能等来看,我国税收制度的功能还是重在调节经济,税收制度改革也应朝着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功能的方向进行。
1.明确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新税法)2.对税率进行了合理的调整
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新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第二十八条)。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3.调整了税收优惠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第二十八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新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新税法第三十四条)。
(2)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第二十七条)。
(3)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4)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税法第五十七条)。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四个统一、两个过渡”,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同时,新税法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新税法第七条),新税法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新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除此之外,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一般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新税法第六章)。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的现代法。中国经济日益紧密地融入了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经济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其制定与实施,无疑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引导企业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 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的深远影响。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将产生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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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会计收入 所得税收 差异分析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1]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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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企业【论文摘要】文章从各个角度充分解读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重要变化,设计在新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依法、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谋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论文正文】
论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将正式施行。我国将结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并存的局面,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面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税收筹划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的很多税收筹划方案随之失效。企业为了追求税收筹划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解读,根据自身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活动,依法、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谋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新法中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本法中所称的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其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对居民的判断标准从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过渡到“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根据这一新标准哪些实质内资企业,但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达到享受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受到“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的制约,就需要对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有所得纳税,而不仅是境内的所得。外资企业面对这一新的变化,要想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如将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地点设在国外、董事会议在国外举行等。
除外,纳税人范围界定从原税法的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纳税,外资企业以“法人”为单位纳税,统一为新法下内外资企业按照“法人”单位纳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为税收筹划提供可能。母公司可以将亏损的子公司改设为分公司,分公司和母公司亏损和利润可以相互弥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但是,企业在设置分公司时,还应考虑当地政府的态度。因为分公司的所得不在当地缴税,地方政府可能在投资政策方面不予以优惠。因此,企业应该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
“两税合并”的核心是税率的统一。现有的“两法”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不同,造成内资税负明显重于外资。“两法合并”后,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了8%(33%-25%)。因此,在过渡期的2007年,应该尽量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将其推迟到2008年以享受较低的税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体筹划措施可为:
(一)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订立合同时约定次年收款。(二)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将收入延迟到08年度确认。(三)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2007年物价总水平呈上涨趋势,可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含后期较高价格进货的部分成本,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迟延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四)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分摊年限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较短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税率低的纳税年度,从而达到“节税”效益。(五)增加税前可扣除的费用。提足工资、职工福利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的税前允许扣除下限额。(六)将存在减值的资产,采用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手段,提前实现收入的减少。
对于所得税率提高的外资企业来说,则应该尽量在2007年度实现收入,将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尽量推迟到下一纳税年度确定。具体的税收筹划的方法有:
(一)在收入确认方面: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尽早实现收入,避免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2、提前对外销售,从而提前实现收入。3、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在2007年确认收入。
(二)税前准许扣除项目方面:1、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将后期高价存货成本滞后到高税率纳税年度。2、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延长折旧年限,取得“节税”效果。3、适当将工资支出、借款利息、向总机构支付的合理管理费等费用向后推迟,增加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在该年度有一次性大额捐赠收入,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高税率纳税年度间纳税款。5、可把将要出售的财产、出让的特许权使用权以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的收入提前实现。
新税法还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低税率企业如果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优惠。对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因为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的2008年度计算,2008年尚未获利的,则当年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此外,按照新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率从10%提高到20%,增加了1倍。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收政策,直接加重了外国投资者投资收受所得的税收负担,这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新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根据这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者可以选择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税率低于20%的国家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工资扣除方面,外资企业工资扣除方法没有改变,准予在税前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两税合并”后 将取消税前扣除的限制。这样内资企业在2007年度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支的部分就形成永久性地差异,不可解转移后纳税年度补扣。内资企业考虑这一点,可以将2007年度的超支工资推迟到2008年发放,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所得税税收负担。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的广告扣除有扣除限制,超支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是没有限制的。新法对广告费用的支出统一为有扣除限制。因此,对内资企业而言,其变化可能不大。但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其广告扣除从无限制变为有限制,对于预计广告费将长期超标,并且处于纳税年度的外资企业而言,需要在2007年度加大广告支出,将以后年度需要广告支出在合理的情况下提前支付。目前仍然处于税收优惠期的外资企业,则仍然应当尽可能减少广告支出,并将广告支出推迟到以后年度。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3%,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计算扣除,扣除比例和扣除税基都发生了改变。内资企业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应该考虑自身的情况,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量。对于扣除限额将因此而扩大的内资企业,则可以将该年超支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推迟到下一纳税年度进行,反之亦然。外资企业由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数由于从无限制变为有限制,并且其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可能超支的,则其可以提前在2007年度实现公益性捐赠支出。
两税合并后,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年限的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收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对于正常纳税年度且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将折旧计入当期的成本。在税前扣除,达到后期成本前移,前期利润后移的避税效果。这种方法在物价高涨、固定资产技术进步等情况下尤为重要。
两税合并以前,只有特定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一些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以谋求税收优惠。两税合并后,任何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减按15%征收。因此,企业应该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应该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的筹划上,可以通过设立和完善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组建一支研发队伍;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和科研项目规划;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研究开发,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案,形成科研成果等。
两税合并前,特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新法规定所有企业只要安置规定人员,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这是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税收筹划。如:根据本企业用工的特点,分析哪些岗位是和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录用人员与一般人员工资薪酬成本上的变化;录用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费用、劳动生产率;建立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四表一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原税法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设备。新法只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没有要求产地。可见新法对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规定更加仔细,且无购买对象限制。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是企业生产的绿色指标。从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方面出发,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降低成本。购置专用设备时,考虑递延纳税效应对购置成本的影响,选择合适的专用设备。
两税合并后,扩大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而且明确预约定价制度,将事后调整的模式变为实现的协议并配之以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从而对以往关联企业之间采用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税收筹划方法设置了困难。因此,企业以节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一定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并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策划的交易事项应具有商业实质。并且,企业可以权衡预约定价的利弊,根据自身情况(如一些特殊原材料还可以享受高成本价成的预约定价优惠),事先达成预约定价,可减少税务机关重新定价产生纳税风险。
新法的变化既对企业转让定价加强管理,也为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利息、红利需要补税。而新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如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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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对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净化税收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实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背景出发,阐述了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内容,探讨了新税法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纳税筹划点和纳税途径,努力做到依法纳税与合理避税的协调统一,提高企业竞争力。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原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8%或2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
(1)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
(3)扩大: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二是对创业投资企业。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即新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使用范围对象。
(4)替代:即用新的优惠方式代替了原来的优惠计算方式。包括三项:第一,残疾人的税收优惠由直接减免税变为对安置残疾人收入工资加计扣除100%。新所得税法把优惠政策与所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相联系, 代替了原来达到一定的比例直接减税或免税的计算方式。第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直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第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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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会计收入 所得税收 差异分析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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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直接投资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地区经济等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摊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扩大,统一执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现有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使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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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职工薪酬,系统的规范了职工薪酬的范围和会计处理。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扣除做了调整。准则与税法对于职工薪酬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务中导致纳税错误较多。本文就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工薪酬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纳税调整协调
1新职工薪酬准则的主要特点
1.1建立了涵盖广泛的职工薪酬概念,使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更为完整和准确。
1.2首次引入并规范了辞退福利的处理方法。
1.3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与会计处理方法。
2职工薪酬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差异与调整
2.1职工薪酬范围上的差异与调整
新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获取职工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共有八项内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职工薪酬的概念,只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并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作出规定。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2.2工资薪金差异与调整
会计准则上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物价补贴。
税法上定义的工资薪金,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支出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其他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往计税工资的做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工资薪金能否作税前扣除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二是工资薪金是合理的;三必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在征管实务中对“任职或受雇”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对“合理”的判断主要看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另外,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仅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年末计提的工资薪金,在所得税清缴前发放的所得税汇算年度(上年度)的应付未付工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上年度工资薪金,则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清缴期结束后发放的上年度工资,作为发放年度的实发工资。
2.3职工福利费方面的差异及调整
2.3.1列支标准的差异
在新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费视为没有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对实际发生的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新企业所得税改变了过去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强调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2.3.2列支内容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除了上述准则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各种集体福利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些费用会计上一般作为管理费用或劳动保护费处理。
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时,应将上述税法规定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而会计上未做福利费处理的项目进行分析,将其发生额合并计入职工福利费中,计算出当期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总额,与工资总额(税法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4%进行比较,超支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部分超支数额构成永久性差异,以后年度不得“以丰补歉”。
2.4五险一金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五险一金”,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义务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在这方面税法的规定是:“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超出此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只有实际缴纳的金额方可扣除。对于提而未缴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提取数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调增的金额,允许在本年作纳税调减。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提取数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
2.5商业保险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新所得税法对此方面的规定是: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保险费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部分形成永久性差异。
2.6辞退福利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新准则的一大变革就是将辞退福利,纳入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会计上的做法是采用预提的方式计入管理费用和预计负债。
税法则认为: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辞退补偿可以据实扣除。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不尽合理,税法对此不认可。
因此,在所得税申报时对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当期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调增的金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
2.7两项经费的差异及调整
依据会计准则,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计提时计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必须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税法口径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数的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不允许扣除的金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新会计准则,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使用办法。计提基数的口径与工会经费一致,从2008年1月1日起,可按2.5%的比例计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旧税法相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是一个创新,这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
由于职工教育经费规定了扣除限额,因此,每年调增的金额,与当年产生的会计新结余数有可能不同。纳税调整方法如下:以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首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按照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如果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的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协调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建议
3.1统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围
新形式下,企业的人工成本不再局限于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支付方式呈现多样化。因此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及范围,但新税法只是在扣除标准和基数上做了调整,在“薪酬”的概念及范围上与会计准则极不统一,造成了纳税调整项目较多,加大了企业核算的难度。因此,在税法中使用与会计准则一致的职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围是准则与税法协调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会计核算,也有利于税收征管。
3.2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标准需进一步明确
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虽定性的说明了其含义,但是目前并没有定量的界定不同人员工资薪金合理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比较大,导致企业“充分”利用合理的工资这一弹性规定,曲解“合理”含义,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职工工资薪金应分层次定量地界定不同企业,不同类型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3.3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尽量统一扣除标准
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仍然规定了扣除比例,对保险费等也做了限制性规定。这对于防止企业随意加大成本费用,保证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企业而言则加重了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企业出于避税的角度完全可以将该部分支出以工资的形式发给职工,由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保或使用,如此既可避免纳税调整,又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税法的控制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尽量统一计量尺度,既可以简化纳税过程,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总之,无论是新会计准则还是新税法在职工薪酬方面都趋向于更宽松的政策环境,总体上减少了限制性、增加了支持性。由于二者的原则和出发点不同,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作为财务人员应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减少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宝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财政部会计司.
[3]吴要毛,王一淮.《会计准则、税法及财务通则对职工薪酬规定的差异分析》.《财会通讯》,2008年9月.
[4]刘磊.《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中国税务报,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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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平均利润率趋近于零,中小企业只有创新才能取得竞争优势。正因为如此,中小企业从来都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美国高新技术企业75%以上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但与此同时,由于技术创新面临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模仿者的跟进以及技术扩散所产生的外部利益,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市场供给不足。为了增加供给,新企业所得税法大幅度地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地把中小企业和技术创新型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但税收政策工具在实施过程中有时候会无效甚至出现设计者不期望出现的结果,即逆向调节问题,需要谨慎地予以关注,并不断地进行政策调整。
就收益实质而言,亏损结转属于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是就税法权力而言,亏损结转又可以被视为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可见,我国税法对企业亏损补偿采取的是后转制。根据后转制,纳税人前期亏损可以抵消后期所得(以五年期为限,且不可中断计时),但纳税人前期所得不得抵消后期亏损;换言之,解缴入库的税款是不可以退库的。可见,亏损后转的政策效应取决于企业收益的稳定性、时间效力和强度。亏损后转是税法授予纳税人的一项普适权,并不是专门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所独有的高风险性,该政策工具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由于收益的单一性和高风险性,创新型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基不稳,收益波动大,不规则性强,亏损不能抵补的风险大。因此,仅就该政策工具而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会对其技术创新产生负激励效应。不仅如此,亏损后转还有可能导致其他税收政策工具失效,如出于纳税成本考虑,企业通常会理性地控制正、负纳税义务状态,刻意地安排研发支出时间,使前期出现亏损,后期出现盈利,而不管这种安排是否符合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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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与现有税法相比有很大的区别。①税收优惠体系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②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③对原有老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5年的过渡期。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面必须作出调整。(1)注重企业投资方向,淡化投资区域。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选择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等。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投资不应过多关注。(2)对计划投资于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慎重,要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使得述上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想利用对上述企业的投资进行投机取巧将会变的很困难。(3)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可加大投资力度等,扩充实力,增加积累,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中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度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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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直接投资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地区经济等而导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有效率的。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有效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摊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扩大,统一执行15%的税率。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现有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使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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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税收筹划工作是指投资者和纳税人为了获得税后利润最大化在经营之前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和选择来获得最佳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工作,近年来政府也对合法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了鼓励,经过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收益。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来源。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来源为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和场所如果是设置在中国境内的,那么应当将所设机构和场所的收入作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来源,有的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或者所设置的机构和场所和获得的收入并没有太大的联系,那么就应该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的规定,在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的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内资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其中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对于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就要缴纳双重的企业所得税,一次缴纳是在企业获利时,另外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双重缴税。而对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来说,如果企业为个人独资或者是合伙的,就可以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这就不会出现双重缴税的现象,这就体现了税收筹划的优点。然后是要对一些在中国境内由外资所设立的营业机构的缴税筹划。如果外资在中国设立的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企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就符合了中国居民纳税人的资格,应当根据其注册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收入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设立的机构为外国企业的分支,就会具有不同的缴税义务,缴税的来源为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与其所设立的机构有密切联系的收入,因此可以看出,在对外资设立的营业机构进行筹划时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营业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当汇总计算,另外对于企业之间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除非有国务院的规定,企业之间不能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如果在扩大经营规模的过程中可以采取设立分支的新营业机构就会更加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这主要是因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以与总机构进行合并,这样就能减少需交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如果企业所设立的营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设立子公司,由子公司产生的亏损无法冲抵母公司的盈利,母公司所缴纳的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同时增加了当期缴纳的税款,占用了较多的企业资金。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在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设立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
在确定计税依据的时候比较复杂,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是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的重点内容,在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将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及各项扣除以后所得到的余额就是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筹划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的筹划。
首先是收入的筹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将收入的实现时间推迟这样就能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将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作为收入的主要部分,具体的可以划分为销售货物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同时对于这些收入的时间和地点都进行了明确,这样就能够为筹划收入的税收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例如为了将股息、红利等一些权益性投入的时间进行推移可以让被投资方推迟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为了将利息收入确认时间进行推迟,可以将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推迟,为了将租金收入的确定时间进行推迟,就应当将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该付租金的日期进行推迟等等,在将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以后就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向后推迟,这样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现企业资金时间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在充分的利用免税收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收入额可以降低计税依据,在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企业免税收入的主要内容,因此企业应当对这些规定充分的理解,将筹划工作放在经营活动之前,以减少收入额来降低计税依据。
然后是扣除的筹划,在筹划企业所得税扣除的过程中也具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筹划内容,一方面是增加扣除,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如果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按照相关的标准执行,那么就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可扣除内容的规定,在为职工安排优异的福利方案的过程中进行扣除的筹划。另外一方面应当对扣除的时间合理的安排。对于在较长时间内扣税额不变的企业应当合理的安排每个纳税年度的扣除额以达到好的税收筹划效果,例如减少亏损企业的当期扣除以及增加盈利企业的当期扣除都能使这些企业获得更大的资金时间价值。根据相关的规定,在缩短了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以及企业获得较好的利润时,在实施条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这样可以使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在对存货进行计价的时候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计价方法,这样能够提供更大的空间来筹划发出存货的成本扣除。通常情况下,对于通货紧缩下的企业盈利情况,为了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而对于通货膨胀下的企业盈利情况,为了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该采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
最后是亏损的筹划,在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对于亏损的定义为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下用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在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允许企业将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是对于结转的年限也进行了规定,不能超过五年,因此可以通过企业亏损额的合理确定来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如果企业能够对当年后五年内的盈利额进行预测就可以通过有效的扩大当年的亏损来进行税收的筹划。第一,要推迟收入的确认;第二,要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准确的核算以及增加免税收入额;最后,要增加当期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免税收入作为了亏损额的减除项,可以对其进行提出,在对亏损进行筹划时应当充分的利用到这一点。
所谓对企业税率的筹划主要指的就是降低企业适用的税率,因此在企业进行筹划的过程中应当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为基础,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的主要内容,当企业的规模在小微企业标准的边缘时,就要进行筹划以保障能够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新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税收优惠进行了变化,用以产业为主的优惠替代了原来的以地区性为主的优惠,这种优惠政策体现在了很多方面,例如: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等。因此企业应当在投资规划的过程中充分的考虑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否适用于生产经营方向,通过创造相应的条件来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的利用,使国家的税收政策能够达到鼓励企业发展的效果,还可以节省税收。
在我国对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与实践过程中,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大部分纳税人认为想要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只要依靠税收筹划就可以实现,根本没有将税收的风险考虑在内。事实上,和其他方式的财务决策一样,税收筹划的收益和风险是同时存在的,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综合的考虑主观性风险、条件性风险、成本性风险和认定性风险来进行具体的筹划。
想要减少风险和增加收益就必须要实现税收筹划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律化,这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的筹划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才能够支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方案和税法立法精神,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和法律化是由税收筹划的性质和发展过程所决定的。在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过程中,第一,应当建立认定税收筹划合法性的相关标准,可以以企业的管理为基础向法律化进展,通过法律对筹划和避税进行明确和界定。第二。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应当进行明确,作为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纳税人要对方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负全部的法律责任,在提供方案的时候也要受到行业标准的约束,应当通过法律制裁那些违规和违法的行为。第三,应当加强税收行业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对职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进行规范和完善。
为了激励筹划者达到筹划活动的最佳效果应当设置合理的评价标准,在设立相应的标准对税收筹划评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首先,不仅自身绩效的大小和水平的高低可以反映出税收筹划的意义,同时税收筹划还能够推进市场法人主体总体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和维护。然后在计量税收筹划活动的外显绩效时,不应当仅仅的依靠其对财务目标的贡献程度,还应该包括与之相关的各种损益因素,通过有效的调整来得出正确的结论。
应当根据市场法人主体正常经营理财的内在秩序和税收筹划相对独立的行为特征两个方面来对税收筹划活动进行组织和评价,能够在市场法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中融入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市场法人主体必须将税收筹划运作体系建立起来,这就要求了决策者的理财素质和行为规范必须要满足要求。首先,决策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对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进行准确的把握。其次,对经济发展的动向要能够及时的洞察,在进行筹资和投资配置的过程中能够对各种有利和不利的因素进行控制。
现代价值观念包括收益、成本和风险等,市场法人主体要以企业的长期利益目标为基础,通过相应的筹资和投资活动来优化长期利益目标,通过合理的规划来达到组织收益、成本、风险的最佳配比,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税收筹划利益最高的情况。因此要以高素质人才为基础建立高效的税务筹划机制。
总之,不仅仅是税收筹划人员进行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还需要各个方面和机构的密切配合,对税收利益合理规划的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防范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以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行为来进行税收筹划、对税收筹划的绩效进行合理的界定和评价、提高决策者的素质和行为规划来促进税收筹划工作以及树立相应的现代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后续还应当对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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